近期总署陆续收到多个国家或地区关于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通报,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
未加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规定的标识;
已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但仍被国外检出活体有害生物。 ▲海关内部通知文件 为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本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检疫要求,避免企业遭受经济损失,根据《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
二、各海关对出境货物进行查验时,一并对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进行抽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
虽然消息的渠道为非官方公告,不过也是有理可依的。 事实上,国家对木质货物及包装一直有熏蒸的相关要求,只不过以前熏蒸是商检管,查验又是海关管,所以一直以来监管部门对出口木质包装熏蒸一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不过,随着关检开始融合,加上海外国家投诉增多,这方面的要求未来将越来越严格!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9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二)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三)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
(四)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
(六)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的;
(八)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第十四条 因标识加施企业方面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因第十三条的原因,在国外遭除害处理、销毁或者退货的;